I. 有關根據《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第 13 條處理您的資料的信息

1. 負責人和資料保護官

負責本網站

弗蘭克‧波申

您可以透過電子郵件聯絡資料保護官:

Frank@poschen.org


2. 處理資料以提供網站並建立日誌文件

一個。出於什麼目的處理哪些數據?

每次您造訪網站上的內容時,都會暫時儲存可進行識別的資料。收集以下數據:

- 訪問日期和時間

- IP位址

- 存取電腦的主機名

- 造訪該網站的網站

- 透過網站造訪的網站

- 我們網站上造訪的頁面

- 有關檢索是否成功的訊息

- 傳輸的資料量

- 有關所使用的瀏覽器類型和版本的信息

- 作業系統

網站存取過程中需要暫時儲存數據,以便能夠交付網站。進一步儲存日誌檔案是為了確保網站的功能和資訊技術系統的安全。我們對資料處理的合法利益也在於這些目的。

b.這些數據的處理有何法律依據?

資料依據 GDPR 第 6 條第 1 款 f 款處理。

c. [如有需要] 除責任人外,是否有其他個人資料接收者?

網站託管在[主機名稱、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主機作為處理器接收上述資料。

d.資料保存多久?

一旦不再需要實現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將被刪除。當提供網站時,這是相應會話結束時的情況。日誌檔案直接儲存[...,最多 24 小時],並且只有管理員可以存取。之後,它們只能透過備份磁帶的重建間接獲得,並最終在[……,最多四個星期]後被刪除。

3. 受影響者的權利

一個。知情權

您可以請我們根據 GDPR 第 15 條處理您的個人資料。

b.反對權:

您有權因特殊原因提出反對意見(請參閱第二點)。

c.整改權

如果您的資訊不再準確,您可以根據 GDPR 第 16 條請求更正。如果您的數據不完整,您可以要求補充。

d.刪除權

您可以根據 GDPR 第 17 條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e.限制處理的權利

根據 GDPR 第 18 條,您有權要求限制您的個人資料的處理。

f. 投訴權

如果您認為對您的個人資料的處理違反了資料保護法,您擁有根據第 1 條的權利。 77 GDPR 第 1 款 向您自己選擇的資料保護監管機構提出申訴的權利。這也包括資料保護監督機構的負責人: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資料保護和資訊自由國家專員,https://www.ldi.nrw.de/kontakt/ihre-beschwerde

G。數據可攜性的權利

如果符合 GDPR 第 20 條第 1 款的要求,您有權獲得我們根據您的同意或在履行交付給您或第三方的合約時自動處理的資料。為網站提供的資料收集和日誌檔案的儲存對於網站的運作是絕對必要的。因此,它們並非基於 GDPR 第 6 條第 1 款 a 款的同意,也不是基於 GDPR 第 6 條第 1 款 b 款的合同,而是根據 GDPR 第 6 條第 1 款 f 款的規定有理有據。因此,在這方面不符合 GDPR 第 20 條第 1 款的要求。

II. 根據 GDPR 第 21 條第 1 款提出反對的權利

您有權出於與您的具體情況相關的原因,隨時根據 GDPR 第 6 條第 1 款 f 款反對處理您的個人資料。責任人將不再處理個人數據,除非他能夠證明處理的令人信服的合法理由超過資料主體的利益、權利和自由,或處理用於主張、行使或捍衛法律主張。為網站提供的資料收集和日誌檔案的儲存對於網站的運作是絕對必要的。